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关注特殊需要群体、保障残障人士权益和社会福利,日渐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发展特殊需要信托,帮助解决残障人士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后顾之忧,正逐步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方案。在特殊需要信托设立与运行的主要环节中,如何把握好各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是特殊需要信托方案设计的关键。
特殊需要信托的发起设立环节
一是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门槛问题。不同于传统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务性更强、惠及更多普通家庭,大部分委托人对于信托的高门槛也有顾虑,受托人需在方案沟通时了解委托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已有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保险金信托,利用相对较低的保费实现较高的保额,再以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通过保险架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托门槛,有效解决更多特殊需要家庭的实际问题。
二是特殊需要信托的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通过对委托人的诉求、受益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和需求的全面了解综合设计信托方案。一方面为需要特殊关爱的精神或智力障碍人群(例如患有自闭症、唐氏综合征等病症的人群,以及其他涉及精神方面疾病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为满足特殊需要人群(包括智力和身体两方面)的特定需求设立信托,可通过对信托财产分配频率、金额以及条件的合理安排满足残障人士在特定时期的相应需求,有效提高受益人的生活质量;此外,受托人还可通过信托针对特殊无自理能力的受益人(比如自闭症患者等),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的特殊支持,通过分配过程中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解决对特殊需要群体的专业照料服务、自我发展提升、以及学习、就业、医疗、养老、心理等专业支持方面的需求,从而实现对特殊失能、失智人群的特别照护服务。
特殊需要信托的管理运行环节
一是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的安全与收益问题。以资金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在常规信托投资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还需特别考虑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可依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或委托人指定的投资代表发出的投资指令完成信托财产投资,在无有效投资顾问或投资代表或均未指定的情况下,则应由受托人根据风险测评等级完成资产配置,可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产品。一方面保障投资管理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保障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确保为特殊需要受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利益分配支持;以保险金请求权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应分阶段处理,在完成特定保险金请求权的交付手续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受托人有权取得保险合同项下特定保险金,信托财产为财产权利,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资金按约定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则应按照前述特殊需要资金信托的投资管理方式管理信托财产,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二是受益人护理等服务机构的选择问题。由于特殊需要信托通常需要与多家照护、咨询、服务、培训、中介、评估等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并签订服务合同,为受益人提供日常照料、需求评估、教育、就业、医疗、康复、养老、遗嘱、殡葬、法律等各类身心方面的专业服务,且此类服务还应由第三方评估并接受监察人监督,以确保受益人服务的长期稳定和有效,因此,机构的选定及变更需要提前确定标准和方案。受托人可以与专业的残障人士帮扶组织或单位(例如残联、精协等)建立合作,由其指定相关的专业照护、服务等机构或协助提供白名单,以保证机构权威性;关于变更相关服务机构的条件也应事先约定,在委托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申请后,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选定标准或范围,保障受益人的相应权益。
特殊需要信托的利益分配环节
一是信托利益分配的方案设定问题。特殊需要信托利益分配的范围包含生活保障、日常护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支付其他机构服务费用等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分配、条件分配与临时分配的规则,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条款上,可实现较高的分配频次和较低的起付金额,以及服务机构费用的直接支付等,旨在满足特殊需要家庭的实际需要。
二是信托利益分配的条件设定问题。在固定分配方面,不同于一般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长周期的支付原则,特殊需要信托的定期分配需结合受益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将固定分配的频率提高,可设置为每季度、每月或者每周向受益人分配适合的生活资金;在条件分配方面,主要包含对受益人的医疗保障、循环投保或者旅游等提高生活品质的分配需求,应明确具体项目和触发条件,根据委托人或监护人划定的分配需求范围安排设定,例如在受益人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受益人发生需要就医等事项时提供医疗保障收益分配,在监护人支持下保障受益人循环投保的需求,或者在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其他条件满足时分配资金支持受益人进行旅游等相关生活品质事项等;在临时分配方面,受托人应在受益人或信托利益分配计划中约定的相关方(委托人、受益人监护人等)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分配,关于临时分配所涉及的费用项目应事先支付还是事后报销,都应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是接收信托利益的账户及相关限制条件应予以明确。首先应确定是受益人个人账户、监护人账户、还是照护机构账户,若接收账户非受益人本人账户,则应考虑设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条件,例如设置条件为在监护人签字后支付,以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同时还应当考虑监护人发生特殊情况的情形,通过第三方监督等结构设计,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接收提供充足、安全的保障。
特殊需要信托的终止环节
特殊需要信托是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群体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方案,信托受益人是需要特殊关爱的残障人士,多数受益人没有或只有较低的生活自理能力,委托人更多关注无人照料时受益人的社会生存,信托具有长期性、特定性和复杂性等综合特征,信托终止时会遇到的问题也较为复杂。
信托终止时,若委托人在世,受托人应以信托财产届时的存续状态进行现状分配;若届时委托人已经身故,受托人应将变现的信托财产遵照委托人意愿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继续提供受益人的生活保障;如果在受益人身故后仍有信托财产,可依照约定捐赠给相应的身心障碍者关怀机构或设立慈善信托,用于继续支持同类身心障碍者关怀工作。如果出现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但受益人依然在世的情况,不同于其他信托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的提前终止,特殊需要信托应事先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提前考虑受益人的后续生活保障方案,可借助政府、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等力量,保障受益人后续的护理需求。
由于我国的特殊需要信托正处于探索阶段,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不仅需要受托人提升综合能力、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还亟需从政府支持、模式普及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升特殊需要信托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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