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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借车回家取钱”,这样看似简单的套路,却导致多名电动自行车店店主上当受骗。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的被告人冯某提起公诉。在一年多时间里,佯装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冯某,多次以“借车回家取钱”这样的借口,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随后将车变卖。
2022年7月28日,冯某骑着共享单车在马路上转悠。他先进了一家电动自行车店,而后双手空空地出来,转头又进了另一家电动自行车店,对老板说自己想买辆电动车。经过挑选、谈价,到结账时,冯某却告诉老板,自己身上没现金,想借辆电动车回去取钱。老板没有怀疑,指了指门口一辆车上有个黄色头盔的旧“小电驴”,让冯某骑走了。
在离开店铺后,冯某兜兜转转来到一小区门口,与小区门口废品回收人员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人民币140元的低价,把刚得手的电动自行车卖给了对方。
之后每每手头拮据时,冯某故技重施,多次至不同车行,佯装给自己或女儿买车,以“借车去银行取钱”,或者“借车回家拿身份证”等借口,骗取车行老板信任,在“借”到车以后,冯某扬长而去,随后以几百元低价销赃。
8月9日,被害人张先生向静安警方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冯某。
经查,冯某年近六旬,有诈骗、盗窃前科。据冯某交代,因没有一技之长,加之年纪偏大,就想到了靠骗电动车“赚钱”。经审查认定,冯某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市4区8家电动自行车车行骗取他人电动自行车共计8辆,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3953元。
近日,静安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商家,在日常经营中,防骗意识不可放松,注意保护好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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