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鱼户罗传坤窃电被供电所执法人员发现,在供电所与罗传坤处理罚款事项期间,所长刘军被罗传坤杀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罗传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20日,该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罗传坤辩护人处获悉,二审未当庭宣判,法庭表示,需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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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罗传坤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自己窃电价值不足两千元,但被罚款32万元,这样的处罚使其“情绪失控激情杀人”。罗传坤认为被害人刘军存在“严重过错”,而他的行为系“事出有因,罪不至死”。
此前,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罗传坤因不满供电所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犯罪动机鄙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养鱼户持刀杀害供电所长,称因对窃电罚款不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6月18日,罗传坤承包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湾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同年8月8日,罗传坤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低压供电用电合同》。
2021年7月5日22 时许,珍溪供电所职工在用户用电采集系统上发现,罗传坤电流采集数据为“0”,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供电所长刘军,刘军随即带队到罗传坤家,发现其正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窃电。
随后,刘军等人在村支书何南山的见证下,对电表箱拍照取证,并对其鱼塘和家里的电器进行登记。
7月6日下午,罗传坤叫上村支书何南山一起,到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一审判决载明,经鉴定“罗传坤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未提及当日双方协商缴纳违约电费的具体金额,但罗传坤在起诉书中称:“刘军要求罚款32万元,然后谈到16万,最终确定为12万。”
罗传坤在上诉状中称,刘军当时提出,不认罚就要对其停电,而且还会向公安机关控告其盗窃行为,这会影响到罗传坤的儿子将来上学、找工作、参军等。他不得不按要求在一张空白处理单上签字,接受12万的罚款,并表示一周后缴钱。
一周以后,2021年7月14日下午4时许,罗传坤驾车前往珍溪供电所。
判决书载明:罗传坤驾车来到涪陵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这期间,罗传坤因对违约窃电费用数额和缴纳事宜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到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放进裤包来到刘军办公室。罗传坤向刘军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后,即从包内拿出折叠刀,朝刘军胸部捅刺。
见刘军起身反抗呼救,罗传坤继续持刀连续捅刺刘军胸腹部20余刀。接着又捅伤前来阻止的供电所职工周勇、徐忠林两人,跑出供电所,驾车逃离。
逃离供电所之后,罗传坤打电话向警方投案自首。
二审焦点:罗传坤是否冲动犯罪
2022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传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后,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人称,经他们计算,罗传坤盗电金额没有20341.28元。实际窃电量为1100度,折算下来只有723.58元,这个金额未达到立案起诉标准,加上三倍违约金也仅为2894.32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同时,供电所最初却提出32万元的天价罚款,此后虽然经过协商,降到了12万,仍然超过正常罚款标准。而这是命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辩护人还认为,罗传坤系冲动犯罪,案发后认识到错误选择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该案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罗传坤的辩护人称,对罗传坤的杀人行为表示谴责,但也需要考虑其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是否能理智地采取其他司法途径救济手段。
不过,据参加二审庭审的相关人员介绍,法庭上,公诉方认为,罗传坤存在多次盗电行为,构成盗窃罪。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刘军并无过错。
3月20日下午,二审庭审结束,法庭表示,需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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