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房款后想逃避过户 男子诬陷买家是“套路贷”

时间:2023-03-24 14:40:10


(资料图片)

东方网通讯员程程、班凤云3月24日报道:在收取买家定金、房款后,徐宇为逃避过户,诬陷买家和中介是“套路贷”诈骗,导致对方被刑事拘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7月,徐宇为套现,经中介王灿介绍,向中介公司老板孙峰出售自己的房屋,并签订了与市场价相符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按照政策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8年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配合过户,双方还签署了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补充约定。其后,孙峰按照合同约定及徐宇要求,支付定金、房款等共计49万元左右。

转眼到了约定的过户期,徐宇却拒绝配合完成过户,并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了他的女儿和外孙女。孙峰付了房款却没有拿到房子,心里气愤不已。本打算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子,可谁知徐宇却恶人先告状。

2019年6月、7月,徐宇分别向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安机关信访、报案,捏造孙峰、王灿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其房产。孙峰、王灿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分别被刑事拘留30日、35日后,孙峰、王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予以释放。

经青浦法院审理查明,孙峰为购买徐宇的房子,先后几年内共计向被告人徐宇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9万元左右,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为保障按期过户的长期租赁合同条款等协议,双方间的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一般做法。孙峰、王灿均系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而非职业放贷人,涉案房屋交易情况均符合常规做法。综上,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均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的特征,交易价格正常,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法院认为,徐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被告人徐宇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徐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徐宇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徐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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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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