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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及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4月19日作出回复。
问:
总局领导你好:我是一名基础执法人员,最近在工作中遇到商品房买卖投诉:业主投诉称:自己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交房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最后交房日期为2022年7月1日,现业主投诉,要求房产开发商赔偿相关费用。请问,这个投诉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控,基础市场监督局(所)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应该)进行调解。谢谢。
总局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由住建部门处理为宜。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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