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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阜康市沙娜提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3年2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沙娜提西医诊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日常养护制度要求,致使经营的风油精(批号C200304、有效期至2023.02)、葛根素注射液(批号20111072、有效期至2022.11.09)、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批号190301、有效期至2021.03.20)在检查时已过保质期,上述药品货值金额80.6元。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风油精7盒、葛根素注射液18支、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县群发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木垒县群发商行销售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购进迪多乐聪聪熊爆跳泡泡糖30袋/1件(净含量:10克,生产日期见黑色喷码显示2022.01.06);现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袋,其中1袋过期迪多乐聪聪熊爆跳泡泡糖以1元/袋的价格已销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9袋、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阜康市董金令无照生产经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董金令在位于阜康市水磨沟乡政府东侧院内无照生产加工化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加工场所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按照委托人生产工艺要求将原料硫酸镁、生化黄腐硫酸钾两种原料按照比例混合封装制成成品,委托人支付当事人300元/吨加工费。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按照委托生产合同为委托人新疆水发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中微量元素增效剂(规格为净含量2.5公斤/袋)。截至案发,共计生产化肥143.8吨(其中已交付委托人75.8吨、现场查获已包装成品64吨),委托人支付加工费43140元。当事人生产加工化肥过程中使用叉车(型号FDC38、车牌号为场内新B02088)属于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未经定期检验;生产加工化肥过程中使用的三台电子秤(型号ACS-30)属于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14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2年12月5日,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奇台县五马场乡俊昇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29日生产的202卷规格型号为:MGD16×0.18×200-3.2-1.0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耐拉拔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产品共计202卷,已销售193卷,监督抽检2卷,剩余7卷已全部查封,货值45450元,违法所得965元。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对上述产品附加产品合格证。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7卷(2500米/卷,共17500米)、没收违法所得965元、罚款454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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