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部分产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销项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企业全部产品免税。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进行税费减免,应当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税收减免,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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