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
测科技”)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
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常测机电”)拟在合肥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联测汽
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备案为准)(以下简称“合肥联测”),并新增该子公司为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
证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
宁波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常测机电与该子公司之间将通过
注资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
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4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24.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
发行费用人民币54,167,923.64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2,072,076.3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证天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0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联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
1 |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 | 30,742.76 | 13,006.21 | 3,910.15 |
2 | 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 | 13,725.00 | 5,682.80 | 1,457.82 |
3 | 江苏联测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8,736.62 | 3,518.20 | 1,249.57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58,204.38 | 25,207.21 | 9,617.54 |
二、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对新能源测试验证服务
业务进行全方位布局,为了更好地服务合肥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
车客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拟新增合肥
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
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地点之一,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南通、
宁波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新增前 | 新增后 | ||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 南通 宁波 | 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合肥联测 | 南通 宁波 合肥 |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以募集资金出资,500万元以自有资金出资) |
法定代表人 | 赵爱国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认证咨询;软件开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验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三、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常测机电设立全资子公司且将其新增为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宁波调整为南通、宁波、
合肥,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更好
地服务合肥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四、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
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肥联测(暂定名)将于完成工
商登记注册后及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常测机电、新增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
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
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
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募
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
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自身长期战
略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
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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