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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信丰县一中学食堂因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企业因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赣州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5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院校食堂、大中型餐饮机构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项检查中发现,赣州市信丰县某中学未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当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相关负责人宣讲《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项工作的要求。该校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处罚后积极整改,按要求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并递交了《整改报告》。
下一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辖区企业和校园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市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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