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提问:“我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单位人事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试用期不过,我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所以即使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
【资料图】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网友遇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且提前通知劳动者,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网友的单位提出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如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重视试用期,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一方面可以使用人单位细化岗位标准,更加规范人事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劳动者明确岗位要求,提升个人与岗位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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